福建省发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自动监控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施行以来,福建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结合暗访、巡查等现场检查方式,查办了一批涉自动监控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宣传,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个自动监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福建颜庄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未及时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3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福建颜庄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月13日4时至15时40分期间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缺失,存放在现场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表》记录缺失原因为自动监测设备故障,但该公司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经使用标液测试发现,该公司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测量值误差超过规范允许范围。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77万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典型案例二

闽清嘉兴陶瓷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核心部件更换超期未验收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日,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闽清嘉兴陶瓷有限公司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中的主要装置与验收意见不一致。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验收意见中的原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和烟尘分析仪已拆除闲置,在运行的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和烟尘分析仪已使用超过90日,但该公司未重新组织验收。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125万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典型案例三

永安市吉发养殖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2日,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永安市吉发养殖有限公司鳗鱼养殖废水排放口总磷监测数据超标后突然降低并稳定达标。执法人员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废水总磷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装有低浓度水的塑料瓶内,抽取的“水样”与实际排污情况不符,导致上传至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的总磷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环境保》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4.7264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四

厦门千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如实标记数据异常情况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6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涉水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厦门千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于2023年7月6日至8月9日期间开展标样核查,但运维人员未向平台报备上述数据属于标样核查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3375万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典型案例五

弘冠亿(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上传自动监控管理

台账资料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弘冠亿(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总排放口“点位信息”界面内容为空白,随即对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于2021年通过验收并向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备案,但未将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备案资料、比对监测报告、校准维护记录等台账资料上传至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0.5656万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上一篇:碳足迹管理为何越来越重要
下一篇:离子色谱技术在水质监测中的作用